如何申請良民證?
什麼是良民證?
良民證是由警察機關依照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製作,關於個人有無刑案紀錄之證明文件,其法定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注意的是,良民證僅紀錄申請人有無刑案紀錄,紀錄事項並不包含民事判決、行政處分或行政訴訟判決紀錄。
是否曾有犯罪紀錄,就一定會記載在良民證上?
原則上良民證會完整記載申請人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以下的刑事案件紀錄,並不會記載在良民證上: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以實務上常見情形來說,申請人雖曾犯罪,但僅受到拘役、罰金之宣告;宣告緩刑且未經撤銷;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後5年後未再受有期徒刑有上之宣告等上述情形,於良民證上不會紀錄犯罪紀錄。
如何申請良民證?
首先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係受通緝尚未撤銷者,或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即使提出申請,警察機關仍不予核發良民證。
再來,良民證的申請可以選擇「線上申請」,即申請人可先至「警察偵察紀事證明書申辦系統」填寫資料(申請人可選擇自行至警察單位自行領證,不受戶籍地之限制),於申請後第3日起30日內攜帶應備身分證明文件至發證單位櫃臺驗證及繳費領件。
除線上申請申請外,申請人也可選擇「臨櫃辦理」,僅需要先寫好申請書,同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申請後2.5個工作天,申請人再到發證單位櫃臺繳費領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