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可能涉犯肇事逃逸罪?
故意肇事逃逸的案例
小明騎乘機車,剛好同方向駕駛機車之小帥未注意路況,突從巷口開出,小明差點撞而上對小帥大罵:「開車都沒在看路唷?」,旋即騎車離去。孰料小帥心生不滿竟開車尾隨小明,並於小明停等紅燈時「故意」撞倒小明,小明因而從機車摔下受有多處擦挫傷,小帥見狀後未對小明為任何救助,即騎乘機車離開現場。
故意肇事逃逸有認為不成立刑事犯罪
依常理來說,對於一個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之駕駛人,期待他能留在事故現場照顧傷患,協助報警及送醫,顯然與常理不符,所以有法院基於這種觀點,而認為:若對於行為人於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後,仍課以應採取與其殺人、傷害或重傷害人本意迥不相容之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之義務,顯悖於事理。故其適用上,應限於車禍肇事之交通案件,亦即惟有以行為人非因故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並於肇事後逃逸,始克成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32號判決意旨、10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故依上述法院判見解,如是「故意」肇事(如本案小帥故意開車撞傷小明)原則上不會成立刑法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但仍注意,故意肇事行為本身仍有成立傷害罪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