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無過失,駕駛人可直接離開現場嗎?
無過失肇事逃逸的常見案例
小明於某天騎乘機車時,因滑手機未注意車前方路口號誌已變為紅燈,剛好小美駕駛汽車於該路口停等紅燈(小美並無過失),小明稍不注意撞上汽車而受有皮肉傷。小美下車查看車況及小明之傷勢,然小美認為發生車禍是小明自己違規所導致,自身並無過失,見小明傷勢不重即駕車離開現場。
無過失肇事逃逸仍可能成立刑事犯罪
犯駕駛汽車、機車(刑法上稱為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卻未留在事故現場而逃逸之行為,即使駕駛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像是上面提到小美對於車禍發生沒有過失),如果為沒留在現場而離開者,依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之規定,法律效果僅係減輕或免除其刑。所以依現行法,對於交通事故發生係無過失之情況下,未留在現場而離開者,仍可成立肇事事逃逸罪,但法院應該要減輕或免除刑責,至於法律效果是「減輕」或「免除」,是由法官依個案斟酌裁量決定。
如何避免涉犯肇事逃逸
只要駕駛人對於車禍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不管過失與否,未留在現場而離開者,仍可以成立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所以律師建議,如果不慎發生交通事故,由於駕駛人對於車禍的因果關係,常常非依當下情況就能立即判斷,仍需仰賴事後初判表、車禍鑑定等證據資料才能認定,故在發生車禍當下,千萬不能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過錯,或覺得車禍的發生與自己無關,就擅自決定離開現場,以免不小心涉犯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