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交付帳戶,被警察裁處告誡會怎麼樣?


什麼是裁處告誡?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針對民眾沒有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行為,會先由警察對提供帳戶之民眾裁處告誡。

民眾被裁處告誡後會有什麼效果?

民眾一旦受裁處告誡者,帳戶(號)功能將受影響至少5年,以一般民眾常用的銀行、郵局帳戶為例,影響主要有下:

-金融卡交易額度受限

民眾於每個帳戶之晶片金融卡於ATM的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等值新臺幣1萬元整。且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額度也會計入前述1萬元額度。

-禁止使用網路銀行

禁止民眾使用網路銀行(含行動銀行)、電話(語音)銀行及將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含電子支付、第三方支付、行動支付或開放銀行TSP業者等)及其他類似之電子銀行業務辦理支付或轉帳服務。

-金融機構得拒絕臨櫃交易

民眾在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匯款時,金融機構得要求民眾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如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時,金融機構得拒絕其交易。

-電子支付帳戶之限制

如果民眾的金融帳戶是電子支付帳戶,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月累計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之付款金額,以等值新臺幣3萬元為限;每個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之支付金額,以等值新臺幣1萬元為限。

關於裁處告誡之律師提醒

由於無正當理由將帳戶提供予他人,除刑事責任外,裁處告誡將大幅度限制民眾與銀行、郵局間交易權限,恐將造成日常生活不便。律師建議不要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第三人,除避免帳戶淪為詐騙他人之工具外,亦避免誤觸洗錢防制法之責任,造成生活上之不便利。